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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房建设鼓励选用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
2022-01-10  来源:装配式建筑产业网  阅读:

【装配式建筑产业网 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建村﹝2021﹞47号)有关文件精神,2021年12月22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乡村振兴局、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辽宁银保监局联合印发《辽宁省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辽宁省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提高农房品质,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建村﹝2021﹞47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十四五”规划为蓝图,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以完善农房功能,提高农房品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主攻方向,持续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当地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确定目标任务,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协同推进各项重点任务,统筹推进农房和村庄现代化建设工作。 

持续推进,健全机制。逐步形成系统化、规范化、长效化的建管机制,注重质量,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三)目标任务 

2023年底前,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完成规划编制工作,暂时没有条件也没有建设需求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初步构建多层次多要素镇村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经验;20户以上自然村移动信号全覆盖,偏远地区一网托底的网络覆盖格局基本形成,按需推动行政村千兆光纤宽带建设;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力争实现具备条件的自然村通硬化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3%以上;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设计下乡共同缔造服务于民工作;认定15个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分类县,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引导农户采用住房保险,发挥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农房安全方面的保障作用。(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自然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辽宁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底前,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做到村庄建设发展有目标、重要建设项目有安排、生态环境有管控、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有措施;基本形成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乡村建设行动的格局,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在新农村建设提质增效中开始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农村4G网络全覆盖,有需求的行政村具备千兆网络接入能力;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力争实现出行需求较大且具备条件的自然村之间互通硬化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以上;全省建立完善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对村民自建住房的设计、施工实施规范管理;村民建房依图依标,全省农房建造品质显著提升;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设计下乡长效机制,有效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和质量安全;认定25个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分类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取得明显成效,农村环境面貌根本好转。(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自然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农房建设规划选址工作。有序推动村庄规划按类型编制,确保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明确县域村庄分类。合理划分“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和暂不分类”五类村庄。引导公共设施优先向聚焦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村庄配套。加快聚焦提升类等建设需求量大的村庄编制规划。新建农房审批要注重规划选址,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陡坡、冲沟、泛洪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选址建房。(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注重生态友好、环境友好与邻里友好。农房和村庄建设要尊重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脉络,注重与自然和农业景观搭配互动,不挖山填湖、不破坏水系、不砍老树,顺应地形地貌。农房建设要与环境建设并举,注重提升农房服务配套和村庄环境,鼓励新建农房向基础设施完善、自然条件优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景观环境优美的村庄聚集。农房布局要利于促进邻里和睦,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农房,营建左邻右舍、里仁为美的空间格局,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全省各县(市、区)要根据《辽宁省农房设计和建设技术导则》,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地域文化、传统习俗等特色鲜明的农房设计图册编制工作,增强农房设计图纸的实用性。农房建设要重设计,在精心设计后,再按图建造。要统筹主房、辅房、院落等功能,精心调配空间布局,满足生产工具存放及其它需求。提炼传统建筑智慧,因地制宜解决日照间距、保温采暖、通风采光等问题,促进节能减排。要适应村民现代生活需要,逐步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新建农房要同步设计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推动水冲式厕所入室。配套建设三格式化粪池或接入污水处理管网,不得新、改、扩建生活污水窨井,禁止生活污水乱排乱放。鼓励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充分考虑适老化功能需求。新建农房的地基基础、结构形式、墙体厚度、建筑构造等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施工条件,满足质量安全及抗震设防要求。鼓励就地取材,利用乡土材料,推广使用绿色建材。鼓励选用装配式钢结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四)营造留住“乡愁”的村庄环境。各市要充分挖掘和保护传承村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存,保护并改善村落的历史环境和生态环境。推动镇(乡)、村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提质扩面,打造、培育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建立传统村落保护集中连片示范区。推广保护传承、活化利用典型经验。保护镇(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镇(乡)、村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保护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藤等历史环境要素,重点修复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挖掘社会、情感价值,延续和拓展使用功能。挖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开展研究和教育实践活动。挖掘经济价值,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旅游。建立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落实责任义务,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出台支持政策,鼓励村民和公众参与,建立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预警和退出机制。传统村落中新建农房要与传统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营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村庄环境。提炼传统民居特色要素,传承优秀传统建筑文化。要尊重乡土风貌和地域特色,精心打造建筑的形体、色彩、屋顶、墙体、门窗和装饰等关键要素。提升传统民居空间品质,改善传统民居室内照明条件,保证传统民居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鼓励结合发展民宿、旅游等产业,进一步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五) 整体提升村容村貌。要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推动村庄基础设施合理布局、配套衔接、提档升级,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加强乡村风貌引导,有序推进农房及院落风貌整治,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特点。以农房为主体,利用古树、池塘等自然景观和牌坊、古祠等人文景观,营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村容村貌。保护村庄固有的乡土气息,鼓励宅前屋后栽种瓜果梨桃,构建“桃花红、李花白、菜花黄”的自然景观,营造“莺儿啼、燕儿舞、蝶儿忙”的乡村生境。保持村内街巷清洁,做到无断壁残垣、无乱搭乱建、无乱埋乱倒、无乱堆乱放,构建干净、整洁、有序的乡村空间。重视村庄公共活动空间的布局和建设,统领乡村容貌特色。(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六) 推进水路等设施入农房。提高农村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实现供水入农房。因地制宜改善供水条件,依据给水规模合理确定供水模式、给水水压、管材管件等。保证乡村水源地的清洁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靠近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供水体系。优化农村供水工程布局,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一批规模化工程,基础薄弱地区建设改造一批小型规范化供水工程,其他地区更新改造一批老旧供水工程和管网。加快推进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工程,推进农村公路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村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应满足村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村内道路应通畅平整,配套建设边沟排水系统,实现硬化道路户户通,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动宽带、通讯、广电等进村入户。(责任部门: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乡村宜采用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污水处理模式和处理工艺,合理确定排放标准,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对靠近城镇、地势平坦的村庄,生活污水就地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在离城镇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建设终端式处理设施,优先采用低能耗或无动力技术,积极推广低成本、易维护及耐低温技术,居住分散的村庄以卫生厕所改造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采用户用污水处理方式。合理组织村庄雨水排放形式和排放路径。(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传承乡村“无废”的生产生活方式,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编制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布局规划,统筹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设施和服务。科学配置村庄垃圾收集房(点、站)、收集车辆、乡镇中转站。强化垃圾处置体系常态化运行。开展创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活动。以生活垃圾分类为抓手,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变废为宝。优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可回收物利用或出售、有机垃圾就地沤肥、有毒有害垃圾规范处置、其他垃圾进入收运处置体系。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中心。全面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确保村村有保洁。(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九)推动农村清洁能源建设。推动既有农房节能改造,通过使用有效的保温建材,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建筑形式、经济条件、生活模式和使用需求等因素,采用适宜的技术措施,解决农村既有居住建筑维护结构热工性差、能效低、能耗高等问题。引导农村不断减少低质燃煤、秸秆、薪柴直接燃烧等传统能源使用。鼓励使用适合当地特点和农民需求的清洁能源,条件具备的地区可推广生物质集中供暖技术和以高效低排清洁炉具为核心,光热、光电作为辅助的户用清洁采暖模式。推动村民日常照明、炊事、采暖制冷、洗浴等用能绿色低碳转型。(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 

(十)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利用闲置农房提供公共活动空间,降低公共建筑建设成本,拓展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的提供渠道。加强村庄公共活动场所的综合利用,室外公共场所可兼做集市集会、文体活动、农作物晾晒与停车等用途;室内公共活动场所,除必须独立设置之外的,可兼顾托幼、托老、集会、村史展示、文化娱乐等功能。(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一) 加强农房和村庄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农房风貌设计、施工、改扩建、变更用途等规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房建设相关标准,引导村民使用正规施工图纸,强化落实建设主体责任;规范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建设、使用的行政程序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有人管、有条件管、有办法管。全方位实施职、责、权一体化模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出台文件对农村建筑工匠实施规范管理,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信息管理系统,对农村建筑工匠参加培训、从业行为、建房业绩等进行过程记录。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政策、法规、从业技能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术水平和从业素质,充分发挥农村建筑工匠在保障农房建设安全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以设计下乡为抓手,改善群众身边、房前屋后人居环境的实事、小事为切入点,以建立和完善全覆盖的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体系为路径,发动群众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群众在村庄建设中的各项权益,建立村庄建设农民满意度调查评价制度,引导村民将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有关要求写入村规民约等村民自治章程,支持引导村民参与建设家园、维护家园,开展共同缔造县、乡、村试点工作。(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辽宁银保监局) 

(十三)建立设计下乡工作制度。推进设计下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设计下乡常态化工作机制,做好成效评估。探索建立全方位、全行业设计下乡组织形式。推动各方设计力量下乡,扩大设计下乡服务范围和深度,合理确定设计下乡服务重点,完善组织形式、资金保障和激励措施。培养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才队伍。支持熟悉乡村的规划师、建筑师、景观设计师、工程师及团队参与乡村规划建设。逐步实现设计下乡人员长期跟踪服务。实施乡村本土建设人才培育工程,培育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及住房建设管护等专业人员,提升乡村规划建设水平。(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十四)创新农村住房保障制度。按照“老地方安置、老邻居凑对、老话题相处、老来乐有为”的思路,采取长期租赁、置换、集中建幸福大院等改造方式,兜底解决贫困群众住房安全。同步探索住房保险保障机制,创新风险管理模式,逐步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保险模式,发挥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农房安全方面的保障作用。结合当地实际以及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等工作,按照投保自愿的原则,为农户及农村建筑工匠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辽宁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作为党政一把手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本地区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工作,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市级党委和政府做好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主要负责同志当好一线指挥。 

(二)积极开展试点。各地要根据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经济条件、文化传承、村庄类型等要素选取有代表性的村庄开展试点。每个县(市)以及沈抚示范区选取1个村庄作为省级试点,每个乡镇选取1村庄作为市级试点,为当地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提供实际案例参考。选取的试点村庄名单于2022年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抓好督促落实。建立健全督导服务机制,根据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定期开展督促指导,跟踪分析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各地区工作进展成效,对工作推进不利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种融合传播体系,深入宣传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工作要求,积极宣传推广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典型经验,形成群众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各地区要及时总结提炼工作推进中的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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