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2019〕11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沈抚新区住建局:
现将《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5日
2019年8月15日
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范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企业。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产业基地优先享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支持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省级产业基地可优先被推荐参与国家级产业基地评选。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由各设区市推荐,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较高;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5.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或计划,具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附件3);
2. 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4);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4.企业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或计划、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5.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八条 设区市政府负责对产业基地申请情况进行核实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定期开展产业基地认定。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的产业基地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应根据参评企业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实际业绩;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等。
第十二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后,对符合要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后公布产业基地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产业基地不予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基地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并接受检查。第十四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检查及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产业基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