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要求,依据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方向,以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契机,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发挥市场作用,注重政府引导,培育建筑产业集群,使装配式建筑发展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根据多层次、多样化的建筑需求,以及差异化的发展模式,结合不同建筑类型的具体特点,相应建设混凝土、钢、木结构装配式建筑。按住宅、公共建筑以及市政工程等项目类别,分类制定发展目标与推进措施,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均衡发展。
——试点示范、逐步推广。积极做好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工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推动全省装配式建筑稳步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和现代木结构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逐年提高,每年力争提高3%以上。大力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城市中心区域原则上全部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到2020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其中沈阳市力争达到35%以上,大连市力争达到25%以上,其他城市力争达到10%以上。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5%以上,其中沈阳市力争达到50%以上,大连市力争达到40%以上,其他城市力争达到3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合理布局产业基地,实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平稳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经济、技术标准体系。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及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适宜技术。制定和完善装配式建筑相关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经济、技术标准规范体系。组织编制与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部品构件图集和计价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完善市场机制。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各地区可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形成一定数量的、与本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的产业基地和园区,引导相关配套企业入驻。重点做好关键技术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引进,加大对装备制造、建筑机械、钢结构、建筑部品、整体卫浴等方面的优势企业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省生产企业的产能和配套能力,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本地有实力的企业参与装配式建筑工作,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资源,推进装配式建筑集约化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按照“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到集成”的步骤,循序渐进,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带动装配式建筑的市场化发展。学校、医院、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引导开发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加大装配式建筑部品和技术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沈阳市作为国家级示范城市,要积极发挥示范作用;大连市作为国家确定的积极推进地区,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各地区都要确定一定数量的试点示范项目,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动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应用BIM技术。发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优势,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向信息化、智能化发展,实现精细化设计、系统化管理、产业链整合、大数据积淀,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城市产业升级,提高建设管理和城市智慧管理水平。在装配式建筑的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造价、运行维护全过程应用BIM技术,推进BIM技术应用与装配式建筑管理模式的融合,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鼓励外埠企业在我省承揽装配式建筑项目时,与当地有一定能力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招投标活动。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政府投融资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各地的试点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可根据项目特点相应增加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以及装配式建筑业绩等评审因素。评标时可采取两阶段评标法,即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等。评标专家库要充实装配式建筑评标专家,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评标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创新并不断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原材料进厂检验、过程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对工程项目构件生产推行建设、监理驻厂监造制度等管理办法;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强化监管责任,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装配式建筑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展情况的调度、考核、通报。(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区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给予装配式建筑基地或项目一定的财政补贴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的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科技部门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地区要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部门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在出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应达到比例。对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允许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另行制定。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相关计算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便利方面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服务举措。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实行主体结构分段验收,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研究,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技术和标准支持。支持省内高、中等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与装配式建筑有关的课程,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专业人才保障。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人员专项技术培训,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二次设计(构件拆分)人才的培养,针对装配式建筑的关键施工技术和环节,如灌浆、吊装等进行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操作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宣传引导。加大装配式建筑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简单易懂的科普方式及项目示范方式等,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装配式建筑在提升建筑品质、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优势,提高社会和公众的认知度和认同度,努力营造各方共同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氛围,引导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住宅,培育装配式建筑有效市场,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要求,依据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方向,以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契机,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发挥市场作用,注重政府引导,培育建筑产业集群,使装配式建筑发展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根据多层次、多样化的建筑需求,以及差异化的发展模式,结合不同建筑类型的具体特点,相应建设混凝土、钢、木结构装配式建筑。按住宅、公共建筑以及市政工程等项目类别,分类制定发展目标与推进措施,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均衡发展。
——试点示范、逐步推广。积极做好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工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推动全省装配式建筑稳步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和现代木结构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逐年提高,每年力争提高3%以上。大力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城市中心区域原则上全部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到2020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其中沈阳市力争达到35%以上,大连市力争达到25%以上,其他城市力争达到10%以上。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5%以上,其中沈阳市力争达到50%以上,大连市力争达到40%以上,其他城市力争达到3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合理布局产业基地,实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平稳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经济、技术标准体系。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及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适宜技术。制定和完善装配式建筑相关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经济、技术标准规范体系。组织编制与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部品构件图集和计价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完善市场机制。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各地区可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形成一定数量的、与本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的产业基地和园区,引导相关配套企业入驻。重点做好关键技术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引进,加大对装备制造、建筑机械、钢结构、建筑部品、整体卫浴等方面的优势企业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省生产企业的产能和配套能力,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本地有实力的企业参与装配式建筑工作,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资源,推进装配式建筑集约化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按照“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到集成”的步骤,循序渐进,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带动装配式建筑的市场化发展。学校、医院、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引导开发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加大装配式建筑部品和技术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沈阳市作为国家级示范城市,要积极发挥示范作用;大连市作为国家确定的积极推进地区,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各地区都要确定一定数量的试点示范项目,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动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应用BIM技术。发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优势,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向信息化、智能化发展,实现精细化设计、系统化管理、产业链整合、大数据积淀,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城市产业升级,提高建设管理和城市智慧管理水平。在装配式建筑的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造价、运行维护全过程应用BIM技术,推进BIM技术应用与装配式建筑管理模式的融合,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鼓励外埠企业在我省承揽装配式建筑项目时,与当地有一定能力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招投标活动。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政府投融资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各地的试点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可根据项目特点相应增加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以及装配式建筑业绩等评审因素。评标时可采取两阶段评标法,即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等。评标专家库要充实装配式建筑评标专家,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评标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创新并不断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原材料进厂检验、过程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对工程项目构件生产推行建设、监理驻厂监造制度等管理办法;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强化监管责任,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装配式建筑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展情况的调度、考核、通报。(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区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给予装配式建筑基地或项目一定的财政补贴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的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科技部门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地区要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部门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在出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应达到比例。对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允许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另行制定。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相关计算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便利方面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服务举措。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实行主体结构分段验收,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研究,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技术和标准支持。支持省内高、中等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与装配式建筑有关的课程,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专业人才保障。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人员专项技术培训,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二次设计(构件拆分)人才的培养,针对装配式建筑的关键施工技术和环节,如灌浆、吊装等进行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操作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宣传引导。加大装配式建筑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简单易懂的科普方式及项目示范方式等,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装配式建筑在提升建筑品质、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优势,提高社会和公众的认知度和认同度,努力营造各方共同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氛围,引导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住宅,培育装配式建筑有效市场,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6日